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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謝桂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6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謝桂芬於民國﹝下同﹞92年1月20日及93年11月30日分別借款2筆,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並訂立申請書二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7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256元
謝桂芬
自民國99年5月2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46440元
自民國99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