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7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李柏妤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713元,及其中新臺幣79,792元部分,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柏妤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