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51元,及其中新臺幣10,507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667元,及其中新臺幣5,667元部分,自民國10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