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827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潼修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4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