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87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健信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郭健信核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無從辨別相對人正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最新
戶籍謄本,經
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