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94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265元,及其中新臺幣49,232元部分,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886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