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忠志
一、
債務人應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①16,399元、②14,565元,及各自民國①106年6月2日、②106年8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