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069號
代 理 人 賴璿翔
李善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5,83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79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5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81,逾期超過5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80,83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79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5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81,逾期超過5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