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丞實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禹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30,07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計算之利息,另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30,780元,及自112年7月19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另自112年9月15日起112年12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2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