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煒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649元,及其中①17,919元、②95,720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各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4.99、②12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310,31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