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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3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債  務  人  夏伊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55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0,46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