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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務  人  鍾屏巒即郭叄宜之繼承


            郭承諺即郭叁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叄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66,519元,及其中新臺幣64,867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叄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