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4號
代 理 人 王中志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石獅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907元,及自民國101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石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