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恩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7,22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張恩慈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2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