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410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宋宇樂
徐玉玲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債務人__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三、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日期轉換■裁定限期補正,聲請人於民國
■日期轉換■收受前項裁定,
迄今尚未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