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417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榮光救護車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玟伶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295,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