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政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7,12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8,59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