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三連
顧屏梅
一、
債務人劉三連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146元,及其中新臺幣42,71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342元,及其中新臺幣29,84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