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中志
債 務 人 梁元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08,889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4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貸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8,889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查
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消費金融信用借款約據第1條第2項及第3條第3項,約定計息方式為:自撥款日起,按貴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百分之3.07浮動計息;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為: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又債權人於上開利息、違約金起算日即102年9月26日之定儲利率指數為百分之1.37,加計百分之3.07後,利率應為百分之4.44(1.37+3.07=4.44),有元大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訊息附卷
可稽。是債權人請求逾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4計算利息及逾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88(4.44×0.2=0.888)計算違約金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