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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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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債  務  人  馬青山  

            劉福麟  
一、債務人馬青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馬青山、劉福麟發支付命令,查惟聲請狀並未釋明其得向相對人劉福麟請求給付電費新臺幣2,640元及其利息。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113年12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已於113年12月9日、114年1月7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12月13日、114年1月13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