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54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吳黃水珠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 繼承人吳黃水珠之除戶戶籍本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之 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 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即 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吳黃水珠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