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6號
債 權 人 蕭美春
債 務 人 蔡宗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宗志發支付命令,
惟查並未陳明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應陳明確切之年、月、日),並釋明之。
嗣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
上開事項,其已於114年1月7日收受該裁定,然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1月3日補正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