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687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玉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4,498元,及其中新臺幣73,557元部分,自民國95年4月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