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金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4,1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陳金和於93年06月18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
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742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