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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呂昭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2,5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呂昭昆於103年01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7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750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
002
新臺幣39699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
003
新臺幣803068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
004
新臺幣231085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
005
新臺幣425986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9699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803068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231085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425986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