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謝靜芬即玉璇髮廊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
經查,玉璇髮廊為
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謝靜芬即玉璇髮廊」,並請提出玉璇髮廊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謝靜芬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催告函已送達相對人謝靜芬即玉璇髮廊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須可看出送達地址,如
非本人親自收受,應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重新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