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謝靜芬即玉璇髮廊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4,762元之計算式。
二、查
聲請狀所附網站優化服務委託合約書簽約日為110年6月30日,合約
期間為3年,
惟聲請人請求其中12,831元為113年7至9月之服務費用,故請釋明
上開期間
兩造間契約仍存在,或釋明得請求相對人向聲請人給付14,762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