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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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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8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1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債務 人  許朝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朝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朝富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113年12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