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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陳建宇、陳建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13,839,926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5月21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