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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建宇  


債  務  人  陳建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1,947,89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839,92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