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東隆
債 務 人 施紹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39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343元、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費用新臺幣2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