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87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黃英銓、黃玉山、蘇淑燕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黃玉山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155,74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黃英銓、黃玉山、蘇淑燕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20,847元,及自……,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債務人黃英銓、蘇淑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55,746元,及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