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8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聖霆
張淑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4,2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次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莊聖霆、莊崑炳、張淑媛發支付命令,
惟查莊崑炳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憑。是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876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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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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