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秋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7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陳秋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累計23,751元正未給付,其中21,736元為消費款;1,709元為利息;3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928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