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貞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8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貞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8日止累計63,866元正未給付,其中59,241元為消費款;3,425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241元
林貞儀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