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惠民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29元,及其中新臺幣3,42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3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惠民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