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3號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6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相對人陳清義〈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
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
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
㈡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0月1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49,950元消費款、新臺幣2,527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192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53,669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983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