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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盟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8,5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先後共申辦三筆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2年7月14日、(2)112年12月15日撥付信用貸款(1)50萬元整、(2)1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6.42%計算之利息【現為8.13%】、(2)12.47%計算之利息【現為14.18%】;聲請人再於112年12月7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5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7.47%計算之利息【現為9.18%】。上開三筆借款均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動用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聲請人縮減請求遲延利率為15%(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9條)。
  ㈢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自113年10月14日起即未繳款,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578,5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5097元
陳盟佳

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3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13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5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0000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18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0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1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3405元
自民國113年09月15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18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1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