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08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程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
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三、請提出債務人程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所。
四、請陳明所請求受移轉薪資之
期間為何,並提出
第三人黃子杰於該期間內仍受僱程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每月薪資數額之釋明文件。(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
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
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