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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8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程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三、請提出債務人程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四、請陳明所請求受移轉薪資之期間為何,並提出第三人黃子杰於該期間內仍受僱程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每月薪資數額之釋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