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081號
代 理 人 謝天時
方雅玲
一、債務人樊大成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020,87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樊大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17,97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樊大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516,49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樊大成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方雅玲負清償責任,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