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09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債 務 人 吳兩全
林淑惠
一、
債務人吳兩全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9,98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吳兩全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淑惠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