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218號
代 理 人 呂承謚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702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039元,及自民國97年3月1日起至民國97年3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