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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周欣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李奇聰、許秀鳳、振高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標的㈠該債務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支票號碼SD0000000號、SD0000000號、SD0000000號、SD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