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子宜
莊德發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2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莊子宜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莊德發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5,92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
詎債務人莊子宜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8,22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莊德發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87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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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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