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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子宜  


            莊德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2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子宜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莊德發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5,92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債務人莊子宜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18,22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莊德發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622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117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3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4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622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17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