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2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千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2,91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2,9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