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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塘中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尤啓名、林淑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林淑屏為一般保證人,並共同借款人,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尤啓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699,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8計算之利息,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尤啓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淑屏負清償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