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
代 理 人 賴塘中
林淑屏
一、債務人尤啓名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699,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尤啓名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淑屏負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