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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尤啓名  



            林淑屏  



一、債務人尤啓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699,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8計算之利息,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尤啓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淑屏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