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品宏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狀僅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並未釋明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
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債權人,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債權人未釋明
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