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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債務 人  李品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品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狀僅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並未釋明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債權人,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債權人未釋明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