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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易沛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6,000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易沛儀於民國94年02月02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