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4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康雪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9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康雪兒於民國111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累計92,182元正未給付,其中87,909元為本金;3,48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康雪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0日止累計27,804元正未給付,其中26,791元為消費款;1,013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460號
利息: